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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如过山车 发表于 2006-7-19 10:40 PM

了解真正的美国3!摘自《历史深处的忧虑》作者林达

2.我尚在犹豫如何继续写下去的时候,你的回信已经来了,说是很有兴趣看我写
下去,我试试看吧。

美国的自由不身临其境是很难想象的。 我一旦动手写, 就发现,要写美国的
“自由”,好象必须从它的“不自由”写起。在中国的时候,我觉得周围的人都认
为,美国既然是以“自由”而出名的地方,那就是行为可以非常放任,没有什么约
束。我差不多也是带着这样的概念踏进这个国家的。但是,才住了没几天,一个女
孩子告诉我,她的一个好朋友被拘留了。前一天正好是周末,那个年轻人和他的朋
友在自己家的河里划船,钓鱼。但是,他们越出了自己的地界,由水路进入了公园
的范围。结果被警察发现,宣告他们违反了当地的两条法规,我只记得其中一条是
没有事先取得在公园钓鱼的许可证。总之,两条“罪名”在我当时看起来都根本算
不了什么。但是在美国,按当地法律完全符合拘留条件,(当然,拘留是有时限的),
这样的违法行为不是很严重,可以交保候审,但是,规定的保释金不低,所以,那
小伙子最终还是选择坐在拘留所里候审。初到美国,这件事确实使我感到很意外。

随着在美国住的时间越长,越发现这里法律法规远比中国多得多。大大小小的
公共场合行为细节,都有各种“法”在那里照管着。尤其印象深刻的,是这里执法
很严。一旦违法,不管“违”的是作为一个新移民看上去多么微不足道的“法”,
都没有什么通融余地。一旦给警察逮个正着,没有什么人向警察求情或是陪笑脸的,
因为这都白搭。更没有谁吃了豹子胆给警察递钱上去的,因为摊上“贿络警察”的
罪名,事儿可就大了。一般都是公事公办,该接传票就接传票,该接罚单的就接罚
单。这也是大量移民天天涌进美国,却还是能够维持不“乱套”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为原来的法制基础很强,可以有能力把一些“不定因素”迅速纳入原来的法制轨
道。 除了联邦法律之外, 各个州,市,县,镇,都有它们各自的法律。从一个新
移民的眼光来看,一切都是相当严格的。

我是从一个以“酒文化”自豪的国家出来的,一开始感到反差特别大的,就是
有关“酒”的法律。比如说,几乎所有的州法律,都不允许卖酒给21岁以下的年轻
人。在纽约市都是如此。由于执法很严,所以,即使是中年人去买酒,都会被要求
出示驾驶执照,因为那上面有出生日期,可以确定年龄。如果让警察看到一个21岁
以下的年轻人从你手上买到了一罐啤酒,你肯定得去法庭。我们的一个朋友在餐馆
打工时,就是因为一时疏忽,没有查看驾驶执照,就卖了一瓶啤酒给一个看上去很
“老相” 的年轻人,被传到法庭,判罚了500美元的罚款。最近,我们居住的这个
城市,已经立法规定18岁以下的年轻人不能买烟。

当然,这并不是说,在美国就没有21岁以下的年轻人喝酒。这个年龄的年轻人
是最有逆反心理,也是最想做一点“违禁”的事情的,这种情况全世界都一样。但
是在美国,他们如果这样做的话,不能毫无顾虑,万一给警察抓住,也只好认罚。
每年在佛罗里达州的海滩上,警察总能抓住一批这样的年轻人。今年夏天,我们就
在电视里看到一些这样的年轻人,交了不低的罚款之后,十分沮丧地步出法庭。




另外,商店在周一到周六,晚上十一点以后不准卖酒,星期天商店整天不准卖
酒。这里也是每周休息两天。人的活动显得相当有规律,星期五晚上和星期六是放
松玩的时候,到了星期天晚上交通流量急剧减少。也许,当初立这条法,也是让大
家在这一天收收心,好好休息,准备迎接下一周的工作吧。我住的这个州,直到去
年刚刚修改这条法律,允许有卖酒许可证的饭店在星期天卖酒,其它零售店依然不
行。

同时,法律规定,不允许在工作时间喝酒,因此,你不会看到美国人在工作的
地方午餐时喝啤酒,因为午餐时间也在工作时间之内。很多州的法律也不允许在公
共场所喝酒,因此,在公园里野餐,你只能带些不含酒精的饮料。甚至在大街上你
拿着一个打开的酒瓶都是违法的,不管里面是空的,满的,还是装了半瓶酒的。同
样,在汽车上,在驾驶员伸手可及的范围内,有一个打开过的酒瓶,也是同样违法
的,哪怕这只是一只空酒瓶。由于执法很严,一般人都很小心,我记得有一次,我
们的一个美国朋友要搬到其他的州去,大家在一起聚会送他。有一个女孩子送了他
一瓶好酒,他当场打开让大家尝尝。分手已经近半夜了,他拿着那剩下的半瓶酒上
了车,但是马上就跳了下来,把那半瓶酒放进车后的行李箱,对我们笑笑说,“我
可不想惹麻烦。”

在所有的发达国家,美国大概是一个对酒管制最严的国家。也许,这和美国的
历史也有关系。美国最初的一批移民,是受到英国宗教迫害逃出来的清教徒,他们
比天主教徒更重视对于“十诫”和其他宗教诫律的实行,更重视“修身养性”。因
此,在美国历史上,曾经有过一个完全禁酒的时期。后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完全
禁酒已经不可能做到,绝对禁酒的法律反而给酿私酒和走私酒的人造成暴富的机会。
因此,才逐步有所放开。但是相比之下,依然是管制严格的。在现代社会中,由于
公路和汽车的发展,人们移动的速度已经大大加快,美国法律对于酒的严格管理,
确实有效地减少了由于酗酒而产生的车祸。

当然并不是仅仅与酒有关的,才有那么多“法”。美国法律的触角几乎伸到每
一个角落。去年我们去凤凰城,住在一个老朋友那里,他们也是来自中国。到了这
里,就遇到在中国从来也没有过的新问题。问题来自他们读小学的女儿,在中国时,
她和所有的双职工子女一样,脖子上挂一把钥匙,放学了自己回家做作业。在美国,
法律规定12岁以下的儿童必须时时有人照看,以免发生由于孩子不懂事而导致的危
险。离开学校以后,家长自己不能照顾的话,必须托给别人照顾。所以在美国有大
量的各类托儿所,念中学的女孩子利用假期替别人照看孩子,也是她们“打工”的
一项重要内容。我们的朋友当时经济上尚不宽裕,更由于习惯了中国的做法,觉得
付这笔托儿费“够冤的”。于是,决定冒险“违法”。天天孩子放学,走到家门口
就会非常小心地四处张望,然后一溜而入。接着,这孩子遵照父母的关照,不开门,
不接电话,唯恐被人发现孩子是一个人在家。因为如果被人发现了,美国人完全有
可能出于对孩子安全的考虑,好心去报警。这么一来,孩子将会被带到专门的福利
机构,暂时被政府收养。不通过吃力的司法程序,你很难把孩子要回来。孩子12岁
之前,他们会一直都为此感到担心。

今年就发生过一对中国留学生夫妇的婴儿被政府收走的情况。婴儿的母亲出差,
父亲临晨被孩子吵醒,在换尿布冲洗孩子时,两次失手使孩子从手中落入浴缸。此
后,孩子一直啼哭。这位父亲到下午三点,看到孩子依然哭闹,怕他有伤就带他去
了医院。医院发现孩子有骨折等问题,了解整个过程之后,马上就去报警了。孩子
治疗之后就由政府暂时收养,理由是他受到了虐待。孩子的父母除了失去孩子,还
可能面临“虐待罪”的起诉。他们不仅赢得周围同胞的同情,连美国的中文报纸上
都报导了华人对此感到的愤愤不平。 说是他们好不容易有了一个儿子, 怎么可能
“虐待”。中国人的“虐待”概念,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主动性。但是在美国,这
只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不考虑动机,只察看行为和后果的。它自有它的“法律逻
辑”:一个婴儿被摔了两次,却长达近十小时不能得到检查和医治,美国法律认为,
这种情况只能够叫做“被虐待”。在这件事情上,还可以看到一般华裔的观点和美
国法律的差异。华裔同情的焦点几乎全部在这一对“不幸的父母”身上,觉得他们
孩子已经被带走了,居然还要面临一场官司,确实不幸之极。但是,美国的法律在
这一类的问题上,关注的焦点几乎全部在孩子一边。它也有它的道理:孩子还不能
保护自己,法律当然要站在孩子这一边。

有许许多多我们在中国司空见惯的事情,在这里都是“违法”的。比如,孩子
哭闹,家长上去给一巴掌的话,是违法的;在公共场所发生争执拉拉扯扯的话,也
是违法的。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周围看到的人很可能马上就去报警。也许,正因
为这样,我们来了那么些年,居然一次也没有在公共场所看到过这样的情况。

那么,对于美国这样一个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当老板的是不是就非常自由呢?
我举一个例子:如果你找工作去面试,雇主问你的年龄,是违法的;问你是不是有
什么残疾,是违法的;问你的婚姻状况,是违法的;问你的出生地和移民情况,是
违法的;问你有没有孩子,是违法的;问你是否被逮捕过,是违法的……等等。也
就是说,我们在中国进一个工作单位所填的正常表格,上面总是有年龄,籍贯,性
别,民族,本人成份,家庭成份,何时入团,何时入党,何年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处
分等等条款,如果,在美国一个雇主给你递上这么一张表格,你拿着就可以对他说
“咱们法庭上见”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些首先是源于1964年的民权法。六十年代是一个全世界都在那里骚动不安的
年代。对于美国,六十年代几乎是一个历史分界线。在此之前和在此之后的美国,
非常非常不同。六十年代美国民权运动的结果不仅仅是立法取消了种族隔离,它还
使得自由派思潮广为流行。在六十年代之前,美国大致是雇主说了算的。但是,此
后,保护每一个人的平等权利的观念浮到了表层上,尤其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比
如少数民族,妇女,残疾人等等,他们的权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民权法就是
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1964年的民权法中有关雇主的规定,涵盖了所有25名以上雇员的企业,该法禁
止因雇员的种族,宗教,肤色,性别,以及他的移民背景(母国),而在雇用和工
作条件等方面予以歧视。因此,如果雇主问了这些问题的话,他拒绝雇你的真正原
因就有可能是“移民歧视”,“种族歧视”,担心妇女有孩子要影响工作……等等,
而以这些原因剥夺一个人工作的权利,都是违法的。所以,干脆法律规定,这些问
题都不准问。1967年的“雇员年龄歧视法”,又规定了不得对年龄40岁以上的公民
在雇用上歧视,从此,雇主就连年龄也不能打听了。

到了1972年,美国又制定了著名的“平权法案”,更规定了所有的政府机构和
超过15名雇员的私人企业,都必须在招工,技术培训,升迁等机会上,给弱势群体
一定的比例。否则,是违法的。顺便提一下,平权法案还扩展到大学招生。例如,
美国的大学招生,是没有体检这一关的,有残疾的年轻人在平权法案的保护下,比
一般的年轻人更容易入学。我特别提到这一点,是因为我考大学时,就有一个一起
工作的年轻人,考得非常好,却因为一只手有一点残疾而落选,我已经不记得他的
名字,却无法忘却发录取通知那天他的目光。这真是很不公平,华罗庚还脚有残疾
呢,凭什么他就不能上学。执行这个法案也产生许多问题,这我想以后再向你介绍。

1990年,美国又通过了能力缺陷法,不仅涵盖了有身体和智力缺陷的人,还涵
盖了有传染病的人。雇主不仅被要求不准歧视,必须提供给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
还被要求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设备。例如助听器,助读器,等等。比如说,一名雇员
被查出有爱滋病病毒,只要他的病尚不影响工作,雇主不得解雇他,还必须为他提
供必要的防止传染的条件。否则,是违法的。

1991年,美国再一次制定新的民权法案。把雇主和雇员在发生民权官司时,提
供证据的负担重新放到雇主一边。这是怎么回事呢?比如说,雇员告雇主性别歧视,
那么,法庭当然需要证据。证据是有两方面的,一是雇员拿出受到歧视的证据,二
是雇主拿出没有歧视雇员的证据。如果,法律规定证据的负担是在雇员一方,那么,
雇员如果拿不出受到歧视的充足证据,就判雇主无罪。但是,如果法律规定证据的
负担是在雇主一方,那么,雇员不必提供充分证据,而是雇主必须拿出充分证据证
明自己没有歧视雇员,只要雇主拿不出这样的证据,那么,法庭就可以认定你是有
歧视行为的。当然,证据的负担在哪一方面,就对哪一方面要求更高,更不利一些。

80年代,最高法院在判这一类案子的时候,比较倾向于保护雇主的利益,证据
的负担也要求在雇员一边。91年的民权法,就是以立法的形式纠正这一倾向。最利
害的一招,是该法在美国历史上第一次规定,如果雇员由于其种族,性别,年龄,
宗教等等原因受到歧视的话,可以向雇主提出精神伤害的惩罚性赔款。后来,就发
生过一个保险公司的全体女职员联合起来,告老板在升迁问题上性别歧视的,胜诉
之后赔偿金额几乎是天文数字。 前几天,又有一个体重300多磅的汽车零件公司管
理人员,被解雇后告老板体重歧视的,也在胜诉后得到高金额的赔偿。由于执法很
严,因此,在美国当上老板之后似乎也并不“自由”。

在中国的时候,人们都对美国的“性开放”,“性自由”留有深刻印象。但是,
对美国的另一面几乎没有什么了解。所以,我想向你介绍美国的一些有关“性骚扰”
的规定。禁止性骚扰也是民权法的内容之一。如果你进入一个美国公司工作,尤其
是一些大公司,工作场所都有一些严格的行为规范。你看到这里,也许会以为一种
非常严重的“骚扰行动”,才会被称为“性骚扰”,实际上,从一个中国人的角度
看,好象并不是如此。我曾经看过一个大公司的规章制度,厚厚一大本,其中就有
按民权法所制定的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很多规定。比如说,不允许在工作场
所张贴裸体照片。美国人是非常习惯在自己的工作环境里放一些私人照片和装饰的,
一般的办公室,其主人都会放各种放大的家庭照片,还有各种自己喜欢的装饰画和
照片,五花八门,什么都有。但是如果放一张裸体照,就属于“性骚扰”的范围。
这条规定甚至严格到如果你在自己更衣箱内侧贴裸体照,都在被禁止范围。又比如,
在工作场所说脏话也属于“性骚扰”范围,哪怕是顺口溜出来的也不行。对于开玩
笑也有明确的界限,规章制度认定,不同的性别对于一个玩笑是有不同的感受和理
解的,对于一个“玩笑”是否属于“性骚扰”,它的确定,以听这个“玩笑”一方
的感受为标准。也就是说,你在开一个玩笑的时候,不论你自己认为是多么“无所
谓”,只要听这个玩笑的人认为听了不舒服,认为你是在“性骚扰”,就可以确认
你是“性骚扰”。

对于管理人员要求就特别严格,如果和自己所管理的工作人员约会谈恋爱的话,
公司规定其中一方必须调往另一部门工作,并且明文警告,这样的情况有可能影响
管理人员的前程。同时,制度中还有对发生了“性骚扰”的情况之后,被“骚扰”
者如何向上投诉的指示,指定向一定的部门和负责人提出告诉。接受告诉者有责任
代为保密,并在规定的天数内必须给出调查和处理的答复。但是,如果已经告上法
庭的话,公司不再有代为保密的责任。

我的一个朋友在工厂的流水线上操作,她告诉过我发生在她这个车间的事情。
有一天工作特别忙,女工们纷纷在抱怨腰酸背疼,一名男性管理员就站在一名女工
身后,他就为那个女工捏了捏肩膀,通常,这只是一种友好的表示。事后,那名管
理员被主管找去谈话,他已被控“性骚扰”。他当然为自己声辩,主管就拿出公司
规定给他看,在规定上,建议所有的工作人员肢体“不接触”。因为,“不情愿的
接触”是性骚扰罪名中很重要的一条,为了避免这一点,干脆“不接触”是最简单
的。不仅异性之间有这样的问题,同性之间都是如此,因为社会上还有同性恋者。
实际上,美国人对于“接触”,是远比中国人敏感的。概念也不一样。时间长了,
我们也习惯了和美国朋友在见面和分手的时候拥抱,不论男女,一切感觉都很自然。
但是,在不太熟悉的人之间,美国人的个人空间要求相当高。我第一天到美国,就
发现他们从我身边走过,常常还在两尺距离之外的时候,已经在对我说“对不起”
了。因为,他感觉已经侵犯了我的空间。在邮局排队,人们之间的距离也会拉得很
开。当然在地铁里,尤其是大城市的地铁里,无法做到距离拉开,但是只要在可能
的情况下,距离会十分自然地马上拉开。更不要说互相“接触”了。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美国人,是一个个不同地区的人们共同生活的公约,地方法
律的改变,往往需要经过当地的公民投票。一些公众关心的重大问题,更要由立法
来决定。比如说,是否可以发行彩票。我们刚到这个州的时候,这里的法律是不允
许发行彩票的,之后,州长提出议案,以发行彩票集资改善教育,遭到另一部分人
强烈的反对,经过大量的宣传和反宣传。老百姓两边意见都听了一年多,最后,公
民投票通过,从两年前开始,这个州修改法律,这才开始发行彩票,你进入一个地
区生活,也就必须遵从这个地方人民的公约,如果你不喜欢,你可以有搬家的自由。
但是没有在当地违法的“自由”。

在美国多如牛毛的法律之下,我们发现,当中国人常常以“好”,“不好”,
“坏”这样的字眼去作道德评判的事情,在这里往往是通过立法尽量把它归入法律
的范畴,并且使之深入人心。所以,刚来的时候,和美国人聊天,立即发现我们和
他们之间有一个很大差别,就是我们在评论一件事情“好”和“不好”的时候,他
们经常只是简单地说:“这是合法的”以及“这是非法的”。

有一件事我印象很深。几年前,我们和一个从芝加哥来的北京朋友聊天,他谈
到有些华人老板在这里颇为抠门,有时工人加班都不给加班费。这时,他那个到美
国学校接受教育才两三年,只有12岁的女儿在一旁听了之后,马上本能地用英语大
叫:这是非法的!我们听了反而愣住了。

很快,我们也渐渐习惯了这样的思路。记得那次从大峡谷回来,我兴高采烈地
和一大帮美国人一起谈我的大峡谷之行。他们也兴冲冲地和我开玩笑:这么深的峡
谷,不干点什么多可惜呀!你就没往下扔个可乐罐吗?我脱口而出:那是非法的!
大家更高兴了, 因为他们发现我也终于开始习惯用这样的字眼了。 看到这里,你
也许忍不住要问了,闹了半天美国居然是这么“不自由”,那么美国的“自由”到
底体现在什么地方呢?凭什么说美国是世界上最自由的国家呢?

在美国,所有的地方法都不能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它的宪法确立了一个民主
制度,宪法的修正案,尤其这个修正案的前十条,通常被称为权利法案的,保证了
美国每一个“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不受侵犯。美国人认为,假如一个人最基本的权
利能够得到保障,他就是自由的。可以自由地思想,不必担心受到禁止和压制;可
以自由地获取各种知识和信息,不必担心受到限制;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不必担心受到威胁;可以自由地进行创造,不必担心受到约束;可以自由地在自己
的土地上生活,不必担心家园受到入侵和破坏;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自由地做任何
事情,不必担心受到诬陷和冤狱;而且,在这一切受到威胁的时候,可以请求法律
的保护,甚至有权利拿起枪来捍卫自己的自由。

因此,在美国教育下出来的老百姓,对于公民权利是非常敏感的。一方面,他
们接受非常严格的“合法”与“非法”概念,另一方面,他们最关心自己在这个国
家拥有哪一些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切切实实地享有这些权利。因
为对于他们来说,这就是自由的保证。如果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在内,试图侵犯
他们的权利,他们非跟你玩命不可。所以,我们看到,凡是有关公民权利的案例,
也就是那些牵涉到宪法所保护的个人自由的案例,他们非常较真,经常一个小人物
的案子就会引起全国性的辩论,甚至惊动最高法院。

所以,看来我要谈到美国自由的话,必须介绍美国人拥有一些什么权利,最简
单的方法就是介绍一下美国自由的守护神-权利法案了。这些法案对于中国人并不
是什么新鲜玩意儿,我记得在中国的时候,我们都读过这些法案,当时这些法案已
经和美国的一些其它重要历史文件一起,被翻译介绍到了中国。但是,对于当时的
我们,这只是一些写在纸上有关权利的简单条文,似乎并没有什么现实意义。来到
美国之后,最大的不同,就是看到了这些毫无生气的条文在美国人的生活中的如何
“活”起来。说真的,看着这些条文活起来,真是非常有趣。我想和你聊的,就是
那些“活”的条文。

要谈到著名的权利法案,我必须提一提这个国家的建立过程,因为美国这个国
家的建立是非常特别的。你知道美国在建国之前有很长的殖民地历史,当时它的大
部分只是英国的殖民地。后来,这里的人越来越不满于英国对于美洲殖民地的政策,
首当其冲的是其税收政策和限制美洲殖民地的自治,同时,引起极大民愤的,是英
国立法不允许美洲的老百姓有集/会自由,并且允许当地驻军占用民房,使人民的私
有财产受到侵犯,结果冲突频起。每当发生冲突,他们面对的总是武器精良训练有
素的英国正规军的镇压,所以他们深感这是一种不公平的对奕。

想想是很有意思,最终引发的那场称之为“独立战争”的战争,实际上并不同
于此后世界上发生的许多殖民地争取独立的战争。因为美国的“独立战争”没有此
类战争通常所具有的民族主义色彩。在当时的美洲大陆上,大多数居民来自英国,
而且还有不少人的移民历史不长,他们不仅与英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甚至还有
着很强的认同感。而他们偏偏是想要从英皇那里独立出来。所以,与其说这是一场
反抗殖民者的战争,还不如说这是一场官逼民反,要求地方独立自治的国内战争。
事实上,当时确有许多美洲的英皇保皇派站到了英国军队一边,使这场战争内战的
色彩更为浓厚。

我说这个国家的建立很特别,是因为我发现如果严格追究的话,你都无法确定
这个国家到底算是什么时候成立的。现在美国人庆祝国庆是在每年的7月4日,这是
美国1776年发表独立宣言的日子。美国的建国就是从那一年算起的。但是,这个时
候, 为时8年企图脱离英国统治的“美国革命”刚刚开始一年,美国只是宣布了它
决心独立这样一个目标,离开真正的独立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所以,当时的美
国根本还没有象其它的国家那样,在成立的时候拥有一个必不可少的象象样样的政
府,也没有总统,没有宪法,没有很多作为一个国家似乎必须有的东西,它的建国
者甚至还没有把美国的江山打下来。

独立宣言是由所谓的“大陆议会”发布的。这个“议会”,只是当时英国的美
洲殖民地各个地区的代表,暂时凑在一起的一个“会议”而已。这个“大陆议会”
算不上是政府, 它的第一次会议也不是“独立宣言” 发表那年。1774年,也就是
“独立宣言”发表的两年之前,它已经开过一次会,决定“造反”了。只是当时他
们中的大多数人决定“反”的,还只是“反”英皇的不合理法令,目标并不是独立,
而只是争取殖民地人民的自由。两年之后,他们再次开会的时候,已经经过了一段
和英皇驻军的战争,此时他们一致认为,不摆脱英皇的统治,他们不可能自由。这
才产生了独立的念头,有了“独立宣言”。因此,严格地说,这时,美国的建国者
只是宣称要“独立”,天下却还远远没有打下来。

也许,在当时美国人的概念中,他们已经是“自由独立的美国”了。在他们看
来,总统不是什么必要条件,中央政府也不是什么必要条件,他们有关自由独立的
美国的理想,才是一个必要条件。他们认为,当他们向全世界宣布他们的理想的这
一天起,美国就已经建立起来了。

他们毕竟曾经是英皇的子民,独立实际上就是颠覆英皇派驻在美洲殖民地的合
法总督政府。在哪国的历史上,造反都不新鲜,中国也有的是农民起义,成者为王,
败者为寇嘛,这种情况多的是。可是,美国的建国者好象和中国历史上所有的农民
起义领袖都不同,他们要的并不是“拉下老皇帝,我当新皇帝”。他们自认是在追
求一种属于人类的理想,他们在“独立宣言”中说,他们要求是在这块土地上生长
平等,自由和幸福。

因此,他们在“独立宣言”中,很有意思地否定了他们自己在打下江山之后必
定要坐江山的合理性。他们似乎没有看出“打江山”和“坐江山”之间有什么逻辑
上的必然联系,那么,什么是成立政府的“合理性”呢?他们在“独立宣言”中说: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
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
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所以,“政府的正当权利,是要经过被治理者的同意
才产生的”。美国的建国者通过这个宣言明确表示,政府是人民为了保护自己的天
赋权利才组织起来的,一旦“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有破坏作用时,人民有
权力改变和废除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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